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富与宫继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宫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杨富,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宫继武,男,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诉被告宫继武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杨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1650元免费收取。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