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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声备与林乃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声备,林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保字第66号申请人:林声备。被申请人:林乃金,申请人林声备与被申请人林乃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声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乃金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山门镇平西路64-2号的一间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声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乃金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山门镇平西路64-2号的房屋一间(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地号:B-5-1001-1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用3020元,由林声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廷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