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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与四川雄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四川雄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流成,李娟,古永全,刘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中二段。负责人叶绍银,行长。被告四川雄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新民街南段(铁路公寓)2幢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流成。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64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明,董事长。被告李流成,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娟,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古永全,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刘治英,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诉被告四川雄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流成、李娟、古永全、刘治英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的存款5,0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雄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流成、李娟、古永全、刘治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0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