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春宇申请执行高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宇,高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宇,23062319XXXXXXX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XX街XX委***组。法定代理人李桂芬,23022819XXXXXXX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镇XX街XX委XXX组。被申请执行人高艳生,23022819XXXXXXX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XXX申请执行人高春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春宇与被执行人高艳生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