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彦彬与董成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彬,董成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马彦彬。被告:董成佐。原告马彦彬诉被告董成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书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彦彬、��告董成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彦彬诉称,原告经营五金门市,从事五金销售业务。2013年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焊条、螺丝、锯片等五金物品,因当时未支付货款,故留有字据。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过对账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万元。当日,被告董成佐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件款壹万捌仟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给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董成佐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辩称,从原告处购买的东西不是我个人用的,是我们厂子用了,我和原告核对欠款数字后,我为原告打了欠条。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五金门市,从事五金销售业务。2013年期间被���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焊条、螺丝、锯片等五金物品,截止到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万元。当日,被告董成佐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件款壹万捌仟元。上述事实由被告董成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成佐在原告处购买五金物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物品交给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8万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成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彦彬欠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由被告董成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