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录与被告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录,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马军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全仓,男,汉族。被告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城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军录与被告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军录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录撤回对被告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军录自行承担。审判员 杜东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