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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昂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昂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谭良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昂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新,该××执行董事。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昂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78062.5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停产歇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