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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邹国防与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防,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邹国防,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五层。负责人许奎南,监事。本院受理原告邹国防与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后,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目前涉及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案件已达数十个,在当地影响极大。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被告认为目前涉及被告的案件均应认定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该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