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乐亭县乐亭镇西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康立丰。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滦县新城胜利西路001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杨国华。委托代理人:陈蕾,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禄,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0000元,于2015年11月17日前给付。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