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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天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3日,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蔡传金,董事长。第三人沙缪,男,生于1977年1月10日,居住地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沙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