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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绍祥与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祥,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祥,男。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徽,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绍祥与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3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内容,裁决由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绍祥工资人民币52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3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崇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