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继才与李令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才,李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57-2号申请执行人:何继才,男。被执行人:李令明,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再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令明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何继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令明所有的皖LXXX**号、皖L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赠与、抵押。二、限自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变卖、拍卖。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