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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继才与李令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才,李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57-2号申请执行人:何继才,男。被执行人:李令明,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再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令明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何继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令明所有的皖LXXX**号、皖L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赠与、抵押。二、限自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变卖、拍卖。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