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朱生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朱生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50号原告:陈永红。委托代理人:徐骏凯。(特别授权)被告:朱生礼。委托代理人:戚信跃。(特别授权)原告陈永红诉被告朱生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永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