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朱生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朱生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50号原告:陈永红。委托代理人:徐骏凯。(特别授权)被告:朱生礼。委托代理人:戚信跃。(特别授权)原告陈永红诉被告朱生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永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