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王志华、万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3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负责人江宇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尚,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王志华,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万光辉,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志华、万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华、万光辉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33904.6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具书面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志华、万光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郫县**号住宅(合同签约备案号:)在价值233904.6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奇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