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广凯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37-4号原告:孙广凯,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馗路,组织机构代码09616855-2。法定代表人:李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西乡徐杨村田果庄,组织机构代码57303323-X。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凯与被告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广凯对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凯撤回对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