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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德春、柏美玲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北蒋社区朝阳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姜文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德春,居民。被执行人柏美玲,,居民。被执行人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仰徐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金德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春、柏美玲、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