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小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48号罪犯黄小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小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竞、张帅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代表张凌航、罪犯黄小波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小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犯黄小波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