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