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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琳与孙广、孙露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琳,孙广,孙露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苏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被告:孙露薇。原告苏琳为与被告孙广、孙露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孙广、孙露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琳的委托代理人谢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孙露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2月26日,被告孙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苏琳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因自身资金需要,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广、孙露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苏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广、孙露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苏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