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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池若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