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雪娟与斯红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雪娟,斯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4059号申请执行人金雪娟。被执行人斯红红。原告金雪娟与被告斯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斯红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雪娟未实现债权4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05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