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爱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钢,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国。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爱国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高爱国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沧县捷地乡梧桐墅小区41-1-201商品房。2013年11月1日,被告高爱国与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并与2013年11月25日在沧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所办理了梧桐墅4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预告登记。但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6.5万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高爱国注销坐落于沧县捷地乡梧桐墅小区41-1-201商品房预告登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高爱国注销位于沧县捷地乡梧桐树小区41号楼1单元201室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高爱国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逾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