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撑会与苏燕、史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撑会,苏燕,史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783-2号申请执行人冯撑会。被执行人苏燕。被执行人史创涛。冯撑会与苏燕、史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史创涛、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撑会各项损失人民币13310.30元,赔偿冯撑会鉴定费、检查费1455元。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苏燕、史创涛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783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