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清与王守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王守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清,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被告:王守功,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诉被告王守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判员 张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