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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清与王守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王守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清,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被告:王守功,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诉被告王守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判员  张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