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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长新与廖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新,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永法,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长新与被执行人廖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廖永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永法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66400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利息、代垫受理费19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廖永法工资收入人民币7512.02元,申请执行人依分配得款人民币2983.80元(含代垫受理费190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