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郁成民,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次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后缺乏交流,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威胁原告,原告无奈居住娘家,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从来没有过过开心的日子。原因是原告人品不好,不但自己不挣钱,还不愿生育孩子,经常性居住娘家不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原告将彩礼及用我的钱共十多万元返还,同意离婚。否则永远不签字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次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经常性居住娘家,双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原因,俩人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今年6月21日,被告到原告父母家中要取回自己的东西,因为门锁着,被告用脚将门踹坏。7月5日上午八时许,被告再次到原告父母家中,将原告的皮箱等交给原告母亲,并要求取回自己的东西,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的祖父闻声赶到楼上,俩人又发生争吵、纠扭,原告祖父动手打被告,被告将老人推倒在地,期间客厅的茶几被掀翻,原告祖父捡起玻璃碎片戳被告,后报警处理平息。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几次发生冲突。8月31日凌晨,原告父母家中的小屋着火,原告方怀疑是被告所为,并报警,此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另查明,原告方于2013年10月6日购买彩电、微波炉、电压力煲、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物,发票付款人张向军(原告父亲),价值18000多元。上述货物在被告家中。2014年1月5日,被告名下有30000元存款,2015年6月19日被告支取该款本息。2015年2月18日,被告存款55000元,至今未支取。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家电发票、银行查询回单、启东市公安局五仓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今年6月至今,已多次发生大的争吵、纠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经常性居住娘家,并于今年3月离开夫家不归,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由于沟通障碍,双方又多次发生冲突,导致矛盾加深。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承认没有夫妻感情,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原告有彩电等婚前财产在被告处,双方还有近90000元共同财产已查明,原告表示放弃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万菊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