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理贵与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贵,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87号原告:王理贵,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许荣灿,总经理。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许荣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浩,系该司人事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理贵诉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职权追加珠海葆力���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王理贵于2015年10月26日开庭时当庭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理贵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萌曾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