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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辛有、方继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辛有,方继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王美华,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中心街托儿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寅生,1986年10月12日出,无业。被告:辛有,个体。被告:方继和,无业。委托代理人:冷玉玲。委托代理人:宋世有,退休工人。原告王美华诉被告辛有、方继和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坚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寅生、被告辛有、被告方继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冷玉玲、宋世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8日14时5分,二被告仓库发生火灾,原告的托儿园受到损失,被告已将烧毁设施给与修复,但就幼儿园停业损失没有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幼儿园停业损失2.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辛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知道原告是怎么算出2.8万元的,火源不是我造成的。被告方继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次火灾应属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有过错和实施了(包括不作为方式)侵权行为,对于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可以依照公平原则适当补偿,原告主张被告依过错责任原则直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2、原告财产损失2.8万元,未经法定程序评估,无证据证明,因此2.8万元停业经济损失不能成立。原告没有停业那么长时间,2015年5月18日就开始上课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4时5分,位于普兰店市城子坦镇春满街一处居民仓库发生火灾,普兰店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此起火灾造成居民仓库、临近居民房以及内部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损(毁)。此次火灾事故经普兰店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普公消火认字(2015)第003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辛有百货商店仓库及供销社百货门市仓库内,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原因,不排除以上两间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另查,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中心街托儿所因本次火灾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25日停业,共停业18天。再查,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中心街托儿所每月保育教育费为4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普兰店市中心街幼儿园火灾停业证明一份、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一份、学生出勤表一份、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二被告仓库内,因此对原告因此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停业损失确定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托儿所5月份学生实际人数,原告提供的学生出勤表中记载,3月份的学生数为34人,4月份的学生人数为60人,5月份因发生火灾未记录,6月份的学生人数为41人,因原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幼儿所5月份的实际学生人数,本院根据3、4、6月份学生的平均人数推定,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中心街托儿所5月份的学生人数为45人。被告主张托儿所于2015年5月18日开始上课,但仅提供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因此次火灾造成的停业损失为1.08万元(400元/月÷30天×18天×45人=1.08万元),对于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有、方继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美华财产损失1.0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美华承担210元,由被告辛有、方继和承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坚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