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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广兰、夏明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兰,夏明星,夏明清,夏明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徐广兰。原告:夏明星。原告:夏明清。原告:夏明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谭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路、张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兰、夏明星、夏明清、夏明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兰、夏明星、夏明清、夏明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兰、夏明星、夏明清、夏明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兰、夏明星、夏明清、夏明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