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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够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381-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负责人:陈兵,行长。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芬,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芬,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芬,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德芬,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芬的存款5642497.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四川省宜宾市泰通��资有限公司、赵德芬的收入5642497.5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芬价值564249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