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佳宪与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佳宪,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542-2号申请人唐佳宪。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肖峰。申请人唐佳宪与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根据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常德青年中路支行43001520868052500117账户的存款41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现金240000元的冻结,继续冻结现金17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常德青年中路支行43001520868052500117账户的存款410000元的冻结;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常德琦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常德青年中路支行43001520868052500117账户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昂审判员 王中鑫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