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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雪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农民。200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从唐山市丰润区金泰小区一日租房内向刘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放在自己驾驶的黑色伊兰特轿车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9袋和红色片剂1粒。经检验,被查获的9袋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重17.8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登记表、工作说明、监视决定书、工作说明一份、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是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邱天洪审判员  顾智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