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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魏胜利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胜利,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魏胜利,男,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山东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魏胜利诉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款履行了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再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再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