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与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292号原告: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E10。法定代表人:安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玉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加兴,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郭立新。委托代理人:叶玉华,系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加兴,系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1-18-11室)。法定代表人:廖应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诉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42.5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上海郴语实业有限公司、郭立新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