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来强、付长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强,付长清,周生锋,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徐来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生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齐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生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