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冯海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冯海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58号。负责人石慧,行长。被告冯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诉被告冯海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归还了透支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海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海梅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冯海梅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