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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8月在新疆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6年4月29日生育一女张某甲,于2008年9月19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其称被告使用家庭暴力、不干活没有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在新疆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6年4月29日生育一女张某甲。于2008年9月19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尽管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