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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赛娟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郭赛娟,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库,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发年,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学德,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赛娟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赛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赛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赛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郭赛娟承担。审 判 长  曹学军审 判 员  梁新乾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