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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