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