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宏玲诉被告郑丹丹、王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玲,郑丹丹,王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周宏玲。被告郑丹丹。被告王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宏玲诉被告郑丹丹、王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宏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