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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宏玲诉被告郑丹丹、王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玲,郑丹丹,王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周宏玲。被告郑丹丹。被告王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宏玲诉被告郑丹丹、王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宏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