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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甜甜与被告陈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甜甜,陈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龚甜甜,女,汉族。被告:陈奇文,男,汉族。原告龚甜甜诉被告陈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甜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奇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甜甜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陈奇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能归还前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奇文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龚甜甜与被告陈奇文系邻居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陈奇文以投资房地产为由,向原告龚甜甜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龚甜甜人民币捌万元整。今借人:陈奇文”。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举证的借条及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奇文向原告龚甜甜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不按期还款,属违约,应负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奇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龚甜甜借款本金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奇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