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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七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沛宇机电安装维修公司、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河水暖建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沛宇机电安装维修公司,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黄河水暖建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沛宇机电安装维修公司申请执行人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河水暖建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沛宇机电安装维修公司、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水暖建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七民初字第3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黄河水暖建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沛宇机电安装维修公司、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七执字第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