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仇桂花与王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仇桂花,居民。被申请人王洪兵,居民。申请人仇桂花因与被申请人王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兵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卜京京自愿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仇桂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兵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卜京京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