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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水明与黄观送、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明,黄观送,黄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水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黄观送,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黄国良,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观送、黄国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观送、黄国良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义务人民币款项共计105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观送、黄国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523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