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某、朱某甲与朱某甲、莫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朱某甲,莫某,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俞某。被告:朱某甲。被告:莫某。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朱某甲、莫某、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莫启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兰天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