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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顾成文与雷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文,雷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顾成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雷荣全,曾用名雷云全,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信用社职工,住中江县。申请人执行人顾成文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荣全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9075和垫付诉讼费1540元。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顾成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