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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41号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圆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