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玉仙与钟云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仙。被执行人钟云章。本院作出的眉东民初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云章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93855.49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钟云章进行查询,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玉仙本院查询的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玉仙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东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