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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214号原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绰号“瑶瑶”,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武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曙审判员  杜江星审判员  刘选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采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