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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杰、顾萍与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朱杰。原告顾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云霞,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冶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亚明,镇长。委托代理人姚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顾萍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顾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杰、顾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顾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杰、顾萍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